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4259号
原告:聊城市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057909856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成果、***、***、***、***、***的银行存款23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成果、***、***、***、***、***的银行存款235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聊城市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