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76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琅琊山路69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9383XR。
法定代表人:唐志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5日依据(2021)皖1602民初81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该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6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1、2021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2021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税务、保险、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网络资金、民政、银行账户发起总对总查询。
3、2022年1月10日到亳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2年2月8日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不动产,已被轮候查封。
5、2022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2年6月8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02571元。本院将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士中
审判员  曹友喜
审判员  张从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宋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