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03执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坤,男,1968年08月30出生,汉族,住建华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04月14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韦俊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坤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坤与***、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203执1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森
审判员 姜潮勇
审判员 孙祎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