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坤、***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03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坤,男,1968年08月30出生,汉族,住建华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04月14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韦俊海。
本院在执行(2021)黑0203民初177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判决书中被执行人***信息错误,无法核实被执行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2022)黑0203执16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森
审判员 姜潮勇
审判员 孙祎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