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华强地板辐射采暖工程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执1968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华强地板辐射采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12号天一大厦A座70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69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华强地板辐射采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9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69,395.43元(另含执行费2,441.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