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02民初5999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锡尼镇阿斯尔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77220854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69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9383X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二大道二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68813247Y。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公司员工。 被告:约翰芬雷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中信国际大厦A座28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约翰芬雷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6.5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