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602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杨支援,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组织机构代码:0764793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和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任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