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薛氏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汤阴县环境保护局、汤阴县薛氏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523行审71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汤阴县金秋路与众品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长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嫣娜,汤阴县环境保护局法规宣教股股长。
被执行人汤阴县薛氏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
法定代表人薛红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国庆,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汤环罚决字〔2018〕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27日,安阳市环保公安督导组对被执行人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环评要求设立危废暂存间,没有危废标志。申请执行人于8月29日立案调查,对被执行人生产现场进行了检查,对被执行人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申请执行人经调查认定,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执行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18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人民币一万元(10000元)罚款,并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履行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汤环催字〔2019〕10号《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罚款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照环评要求设立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危废标志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汤环罚决字〔2018〕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中罚款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汤阴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汤阴县薛氏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作出的汤环罚决字〔2018〕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汤阴县薛氏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加山
人民陪审员  高艳玲
人民陪审员  陈秀叶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