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薛氏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阴县薛氏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3民初2369号
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袁凯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飞,男,该公司业务部总经理,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宏磊,男,该公司客户经理,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汤阴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薛英杰,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汤阴县中原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精忠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薛关卿,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薛英杰、汤阴县中原农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66元,减半收取计7633元,由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秀芬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思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