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薛氏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3民初915号
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袁凯伟,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军花,女,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玉兰,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古贤镇古贤村。
法定代表人:薛红正。
被告:汤阴县中原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精忠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薛关卿。
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汤阴县中原农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秀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