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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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903执793号
舟山市定海顶峰门业经营部、**幕墙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顶峰门业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幕墙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903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定海顶峰门业经营部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幕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7373.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8.5元、保全费794元、执行费1060.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幕墙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374元,被执行人**幕墙集团有限公司又直接向本院交纳2742.5元,其中交纳案件受理费888.5元、保全费794元、执行费1060.5元,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顶峰门业经营部在领取上述执行款余额77373.5元后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表示自愿放弃相关利息,案件可执行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