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浙0602执200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602民初99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九龙幕墙配件商行与被执行人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金额289835.98元,利息19642.54元,***行金2434.62元,执行费4248元,诉讼费及财保费4929元,共计321090.1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20364.47元,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招商银行深圳汉京中心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725.67元,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