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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港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幕墙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民终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钱清街道外商投资园区1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长湖东路1号新世界长湖苑三期4号楼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2023)浙0603民初1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依法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胡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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