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幕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民终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钱清街道外商投资园区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幕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川洋,上海润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幕墙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幕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2023)浙0603民初11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幕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幕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幕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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