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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优而特贸易有限公司、**幕墙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民终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钱清街道外商投资园区1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润商业中心2幢718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区人民法院(2023)浙0603民初1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卫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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