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荣友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民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钱清街道外商投资园区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荣友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商业城五金市场商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幕墙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荣友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3)浙0603民初1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幕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幕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幕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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