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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有限公司、金刚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5民初7577号 原告:广州致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 原告广州致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广州致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致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