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4148号
原告:河南睿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硅谷广场****。
法定代表人:贾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iv>
法定代表人:刘拥纲。
原告河南睿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睿派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睿派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睿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96元,减半收取7048元,由原告河南睿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静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