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2815号
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保利花半里玫瑰园2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5277427XR。
法定代表人:刘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裕安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685XE。
法定代表人:唐谦,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春雷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2815号
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保利花半里玫瑰园2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5277427XR。
法定代表人:刘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裕安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685XE。
法定代表人:唐谦,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