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平灿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02民初15194号
原告:重庆平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保利花半里玫瑰园2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5277427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裕安路6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重庆平灿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平灿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重庆平灿实业有限公司在申请撤诉的同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是为了逃避诉讼费,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平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平灿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3.5元,由原告重庆平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