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02民初12893号
原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裕安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685XE。
法定代表人:唐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颍州南路501号御景城小区12#商住楼104、105、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9082280L。
法定代表人:姚皓,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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