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宿州市思贤建材厂、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5103号
原告:宿州市思贤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埇桥区符离镇黄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704213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5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埇桥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赛赛,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裕安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685XE。
法定代表人:唐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杰,安徽修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智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4988520X。
法定代表人:黄风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明红,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后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
被告:肖辉,男,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
原告宿州市思贤建材厂、***诉被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马明红、***、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宿州市思贤建材厂、***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马明红、***、肖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思贤建材厂、***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思贤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州市思贤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丁跃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