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26民初3574号之一
原告:**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临淮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9644035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裕安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685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府城镇独山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WNK6T57。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40元,减半收取9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20元,由原告**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