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39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叶绪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胥小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10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33240元;二、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324元;三、保全申请费2420元,由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1000元,本案已冻结并扣划。(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止);
2、查明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保险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3.通过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新疆法院作为被执行人共有14件未结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法院作为被执行人共有7件未结执行案件。
三、委托被执行人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1000元,本案债权尚余34138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刘玉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