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3069号
原告:陕西远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楼XX。
负责人:***。
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甘肃世贸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陕西远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世贸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远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陕西远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