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民初3822号 原告:***,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宁边西路20号小区工行老办公楼三楼2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 ***诉称,被告一系被告二分公司,2021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合作经营收益支付协议》,约定原告接受被告一有偿委托负责白碱滩区物流项目洽谈事宜,向被告一提供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促成被告一与发包方签订该工程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施工合同实际结算总额的3%佣金,合同总额暂定3000万,也即佣金暂定为90万。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协议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最终促成被告一与发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现该项目工程已竣工,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佣金,经原告催要后无果,现原告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1.请求二被告按照《合作经营收益支付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佣金9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川0521破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目前破产重整程序尚未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2,800元,退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