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鼎润禾混凝土有限公司、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4915号 原告:新疆鼎润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四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世纪大道***城小区东大门北侧二层12号楼2层商铺1(124区1丘50栋)。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世纪华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兵团工业园蔷薇三街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该公司会计。 被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 原告新疆鼎润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润禾公司)与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泸建设新疆分公司)、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世纪华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鼎润禾公司诉称,原告鼎润禾公司与被告中泸建设新疆分公司于2018年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鼎润禾公司向被告中泸建设新疆分公司的在建工程(世纪华程供应链项目)供应混凝土,结算数量以及双方签票的实际数量为准,工程完工支付总款项的90%,2019年12月15日前将剩余10%**。违约金按所欠工程款日息万分之二计算。2018年4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原告鼎润禾公司向被告中泸建设新疆分公司供应6278立方混凝土,共计货款2535385元。2018年10月13日被告中泸建设新疆分公司与被告新疆世纪华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写承诺书承诺:被告中泸建设新疆分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付款20万元,10月25日前付款30万元,11月30日前支付到总款项的80%,尾款于2019年11月30日**,如被告中泸建设新疆分公司未能按约定付款,将由被告新疆世纪华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代为付款。到约定的付款期限后被告中泸建设新疆分公司却未支付货款。原告鼎润禾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中泸建设新疆分公司一直拖延,不支付货款。2021年被告***承诺愿意对被告鼎润禾公司欠付原告鼎润禾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疆世纪华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城区内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由兵团人民法院管辖。该案涉及的新疆世纪华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兵团十二师西山农场,该案涉及合同履行地(世纪华程供应链项目)仍然在兵团第十二师西山农场域内。而本案另外三被告住所地也非贵院管辖范围。据此,贵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新疆实际华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鼎润禾公司与被告中泸建设新疆分公司签订的案涉《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对符合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条件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案涉合同当事人协议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鼎润禾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新疆世纪华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新疆世纪华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新疆世纪华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