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锦云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1财保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锦云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B。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锦云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将被申请人价值8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我院(2017)川0521财保74号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锦云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价值元财产的保全;
二、解除我院(2017)川0521财保74号裁定书对**所有用于诉前保全担保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27号3幢楼14层1单元1401号房屋(产权证号: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的查封。
三、解除我院(2017)川0521财保74号之一裁定书对***所有用于诉前保全担保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27号3幢楼14层1单元1402号房屋(产权证号: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官晓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