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翠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世铭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天韶,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伊春诚信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孟成,该公司董事长。
伊春世铭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伊春诚信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翠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伊春世铭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且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4)翠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颖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栗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