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诚信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白某某、伊春市诚信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51民初61号
原告:***,男,住伊美区前进街。
被告:白**、男、汉族,现住金林区。
被告:伊春诚信建筑有限公司(简称诚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兆双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翠杏区翠兴路18号。
诉讼请求:请求金林区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人工费和材料费壹佰零叁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金林区政府将该区金瑞小区二期1#、2#、3#楼棚改工程发包给被告诚信公司,诚信公司又将该工程承包给被告白**,白**将该工程的水电包工包料承包给原告,原告按施工要求完工并已实际交付使用至今6年,三被告至今还拖欠原告人工费32万元、材料费71万元,故应该由发包方金林区政府和承包方诚信公司及白**共同连带支付给原告人工费和材料费103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伊春诚信建筑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经本院向原告释明需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后,原告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70.00元返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