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706执5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林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翠峦区。
被执行人:苑林学,女,回族,住伊春市伊春区。
被执行人:伊春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翠峦区。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林城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苑林学、伊春诚信建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7)黑07民终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苑林学、伊春诚信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伊春诚信建筑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民申27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7)黑07民终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业玲
二〇一八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