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民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翠兴路**。
法定代表人:贾兆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华,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春市翠兴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曙光办永胜街**号
法定代表人:穆国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林恒,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信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春市翠兴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兴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翠区人民法院(2019)黑0706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关于变更工程款结算单位的协议》系由上诉人诚信公司、被上诉人翠兴华公司、案外人黑龙江省翠峦林业局(以下简称翠峦林业局)三方签订的,协议签订后,翠峦林业局已按协议约定向翠兴华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诚信公司主张该协议的性质为委托协议并要求解除,翠兴华公司主张该协议的性质为三方抹账协议,不同意解除。因该协议系三方协议,协议名称既未明确表明该协议为委托协议,亦未明确表明该协议为三方抹账协议,且该协议是否解除直接影响翠峦林业局与诚信公司及翠兴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翠峦林业局应为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原审法院未通知翠峦林业局参加本案诉讼属遗漏当事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翠区人民法院(2019)黑0706民初1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翠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信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红光
审判员 张秋妍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邵丽丽
书记员朱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