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751执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铁力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金林区。
被执行人:***信建筑有限公司,住伊春市乌翠区翠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信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黑0751民初39号、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7民终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信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信建筑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线下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证券、保险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方法和措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信建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同时冻结了该公司基本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60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