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诚信建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林城涂料有限公司与苑林学、伊春诚信建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706执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林城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福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苑林学,女。
被执行人:伊春诚信建筑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贾兆双,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2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林城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诚信建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黑0706执53号执行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更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黑0706执53号执行裁定书中,第1页案号”(2018)黑0706执53号书写错误,更正为”(2017)黑0706执53号”。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