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雄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6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商诉保字第00019号
申请人江苏雄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通榆镇迎宾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中市北路学府壹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雄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学府壹号小区45号楼价值1500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学府壹号小区45号楼价值1500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戴红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