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同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沧州同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通化市曙光粮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5执监226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同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通化市曙光粮库,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沧州同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曙光粮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581执452号。现因该案长期未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1执452号执行案件由集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集安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