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2民初3689号
原告沧州同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51869474Q。
地址:河北省青县。
被告张家口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7006720770430。
地址:张家口市西山产业集聚区沈孔路北。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8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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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