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22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同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金牛镇小牛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551869474Q。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西山产业集聚区沈孔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70067200770430。
本院在执行沧州同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22民初3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02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存款416645.62元至青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