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81民初119号
原告:铁力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张彦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纯钢,男,铁力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飞,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桃山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桃山镇。
法定代表人:林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铁力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工桃山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铁力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铁力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孙 平
审判员 高忠孝
审判员 陈 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