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申45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工桃山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桃山镇。
法定代表人:林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冬梅,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恺琪,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桂杰,女,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铁力市松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张彦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工桃山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铁力市松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桂杰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7民终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秀华
审 判 员 隋国权
审 判 员 赵 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赵 越
书 记 员 咸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