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黔昌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民初2368-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582121094。
法定代表人:王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廷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黔昌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羊昌乡穿石粮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587266456H。
法定代表人:艾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国,男,196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艾丽,女,1966年12月19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平坝县。
原告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市平坝区黔昌粮油有限公司、艾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川0681民初236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黔昌粮油有限公司、艾丽财产78万元,查封了被申请人艾丽的房屋。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艾丽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澍云
审 判 员  冷北宁
人民陪审员  肖全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