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黔昌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民初2368-1号
申请人: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582121094。
法定代表人:王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廷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黔昌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羊昌乡穿石粮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587266456H。
法定代表人:艾丽。
被申请人:艾丽,女,1966年12月19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市平坝区黔昌粮油有限公司、艾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黔昌粮油有限公司、艾丽财产78万元,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黔昌粮油有限公司、艾丽财产78万元。
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申请人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澍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韵
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被告、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如需续冻和续封,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行承担造成冻结款和查封财产灭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