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133号
申请人: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58212109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廷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御林街47号东晖新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66780556E。
申请人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澍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黄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