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1819号
原告: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582121094。
法定代表人:王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廷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御林街47号东晖新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66780556E。
法定代表人:王强瑞。
原告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2021)川0681诉前调1328号,后转为诉讼程序,原告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1元,由原告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澍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