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702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佳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汉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保国,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佳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年04月19日作出的(2018)黑0702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佳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0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佳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702执2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腾阳
审判员 王玉明
审判员 王文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