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铁力市王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某某、黑龙江省佳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81民初964号
原告:铁力市王***建筑设备租赁站。
经营者:宋国成,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现住伊春市伊美区。
被告:黑龙江省佳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汉伟,职务经理。
原告铁力市王***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黑龙江省佳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铁力市王***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铁力市王***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力市王***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00元,减半收取计800.00元,由铁力市王***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王书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