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17民初121号
原告:黑龙江省佳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前进办青山路西大街佳信建筑公司设备管理分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7312761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民政局
原告黑龙江省佳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伊春市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黑龙江省佳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佳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爽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