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717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佳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佳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佳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2018)黑0702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佳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佳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约定方式履行,直至全部案件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717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