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781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佳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伊美区前进办青山路西大街佳信建筑公司设备管理分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葵花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铁力市红叶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佳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葵花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黑0781民初345号民事调解定书已生效,执行标的138599.9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冻结被执行人葵花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应金额的账户存款,申请执行人需长期完成对其承揽工程的验收工作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黑0781执3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