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财保46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611号。
负责人:范福阳。
被申请人:唐山原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天地购物乐园E1区19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吕东伟。
被申请人:唐山市昆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工业园区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崔沛伦。
被申请人:吕东伟,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申请人:程虹,女,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申请人:崔沛伦,男,194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申请人:于春英,女,195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申请人:崔晓文,女,199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原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唐山市昆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吕东伟、程虹、崔沛伦、于春英、崔晓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原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唐山市昆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吕东伟、程虹、崔沛伦、于春英、崔晓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35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嘉琦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张薇薇